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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解读-南京曼卡特抗震支架生产厂家

2020-03-12  来自: 南京曼卡特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041


于2019年10月,司法部官网发布“关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的规定了“抗震支吊架”等抗震措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强制性。本次通知中还特别细致的规定了关于施工阶段、鉴定、维护阶段以及不合理规范安装抗震支吊架的惩戒措施,情况严重将可能构成犯罪。 

抗震支架


在通知中,关于鉴定与加固、维护的内容如下: 


第二十条 ***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依法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鼓励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一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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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以上就是通知中关于鉴定与加固、维护方面的内容,大家***要仔细阅读并且安装所述要求进行设计以及施工。万不能马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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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南京曼卡特,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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